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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新办纳税人在办...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所需材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因企业缴纳增值税,部分企业增值税为按季申报,故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也为按季申报。而企业原先需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仍按月进行申报。具体以地税对企业进行的税种鉴定为准。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如果是新办证的纳税人(即首次办证的纳税人,以前未办证),只要带上“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分别去国税和地税大厅办理登记即可。如果是换证的纳税人(以前就有税务登记证),除了带上三证合一副本,还要带上发票和金税盘。地税的业务直接去所在地的地税大厅办理登记并重新办理三方协议即可。国税按照以下步骤:1、在大厅申报岗:抄报税;2、在大厅发票发售岗:对开过的发票进行验旧,未开过的退回;3、在信息科:对金税盘开票系统重新发行;4、在征管科:重新办理三方协议;5、去国税大厅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因此,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问:
哪些房地产规费需要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
答: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白蚁防治费、机械停车位暂缓建设保证金、停车位异地建设费等规费时,凭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开票手续。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
我区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

我区暂时没有该扶持政策。

问:
我区对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有信用扶持吗?
答:

有。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本区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用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及备案管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第八条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③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④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⑤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3)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①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②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③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④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⑤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⑦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⑧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⑨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⑩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范围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
我区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

有文件但我区暂未执行。

问:
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政府有补助资金吗?
答:

没有。

问:
区财政对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有什么补助?
答:
根据金坛区委《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坛委发[2011]12号)和金坛区政府《金坛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坛政发[2003]146号)规定:(1)年龄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发给一次性安家费8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600元;(3)单位定向培养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原单位或本市工作的,可分别享受每月1200元和800元专项资助。

问:
新设工业企业可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吗?
答:

根据《关于印发金坛经济开发区、各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目录的通知》(坛政发[2004]8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补充规定》(坛委发[2005]第35号)等文件精神,全区范围内所有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