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缴纳增值税,部分企业增值税为按季申报,故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也为按季申报。而企业原先需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仍按月进行申报。具体以地税对企业进行的税种鉴定为准。
如果是新办证的纳税人(即首次办证的纳税人,以前未办证),只要带上“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分别去国税和地税大厅办理登记即可。如果是换证的纳税人(以前就有税务登记证),除了带上三证合一副本,还要带上发票和金税盘。地税的业务直接去所在地的地税大厅办理登记并重新办理三方协议即可。国税按照以下步骤:1、在大厅申报岗:抄报税;2、在大厅发票发售岗:对开过的发票进行验旧,未开过的退回;3、在信息科:对金税盘开票系统重新发行;4、在征管科:重新办理三方协议;5、去国税大厅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因此,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白蚁防治费、机械停车位暂缓建设保证金、停车位异地建设费等规费时,凭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开票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我区暂时没有该扶持政策。
有。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本区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用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及备案管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第八条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⑩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文件但我区暂未执行。
没有。
根据《关于印发金坛经济开发区、各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目录的通知》(坛政发[2004]8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补充规定》(坛委发[2005]第35号)等文件精神,全区范围内所有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