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2014138860P400011701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2014138860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C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G05-3-G09住建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月1日—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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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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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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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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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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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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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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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符合法律依据 | 受理审核 |
2 | 审核 | 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要求 | 完成审核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符合审核要求 | 发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按照法定办结时限的一半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9-82834920;826942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排水户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金坛区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金坛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9-82800537 |
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A座3楼(邮政编码213200)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