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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01000
实施主体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依据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