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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27000
实施主体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