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第一百七十条 司法机关等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一百七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限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的,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该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信息,不予提供。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提供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可向受理案件的单位出具书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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