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201413890804322011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市民中心C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D09民政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月1日—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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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咨询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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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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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已作政策解释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问:
申请救助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什么?
答: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基本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9-8280323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9-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可依法享受政策咨询。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金坛区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金坛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9-82800537 |
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A座3楼 (邮政编码213200)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 (邮政编码213161) |
网址 | https://lspt.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