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201413910XT400010903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201413910X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88号车辆管理所一号楼5.6.7.8.9号综合窗口(常州市金坛区政务中心车管所分中心) |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月1日—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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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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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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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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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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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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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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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决定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标准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收费项目名称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5元/张 | ||
允许减免依据 | 无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88号1号楼服务大厅咨询台:咨询地址:0519-8272677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金坛区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金坛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9-82800537 |
地址 | 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A座3楼(邮政编码213200)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